(2017)豫01民终5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彭玉林、肖春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玉林,肖春晓,王晓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6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玉林,男,汉族,1958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春晓,女,汉族,1990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莹莹,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丽,女,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上诉人彭玉林因与被上诉人肖春晓、王晓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8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82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彭玉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1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谢宏勋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迪书记员 苗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