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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羚与钟祥市振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羚,钟祥市振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356号原告:李羚。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祥,钟祥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钟祥市振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皇庄街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182067715U。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羚诉被告钟祥市振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羚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羚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李羚负担。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娇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