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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宋某与林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110号原告:宋某,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被告:林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赤峰市。原告宋某与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宋某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宋某负担。审判员王慧杰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记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