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宋某与林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110号原告:宋某,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被告:林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赤峰市。原告宋某与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宋某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宋某负担。审判员王慧杰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记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