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46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匡小慧、毛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小慧,毛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46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匡小慧,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被执行人毛勇,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匡小慧与被执行人毛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毛勇已按协议履行了20000元,申请执行人匡小慧于2017年7月28日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0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