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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3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红英与闫建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英,闫建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763号原告:张红英,女,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守会,丰县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建梅,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贵松,沛县敬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红英诉被告闫建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张红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红英负担。审判员 靳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宸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