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3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红英与闫建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英,闫建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763号原告:张红英,女,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守会,丰县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建梅,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贵松,沛县敬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红英诉被告闫建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张红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红英负担。审判员 靳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宸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