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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鲁艳青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鲁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729号自诉人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84号文馨花园27号楼东3单元301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岗,总经理。被告人鲁艳青,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自诉人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人鲁艳青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人鲁艳青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自诉人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孟灵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