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11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宏发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发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11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宏发,曾用名张洪发,男,汉族。2016年7月5日因本��被取保候审。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宏发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7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我院判处。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仁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宏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宏发在任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在负责2014年度辖区内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审核把关,致使不符合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19户微型企业最终通过审核,并上报至红古区工信局、兰州市工信委,使得不符合条件的微型��业每户获得了5万元的财政补助资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9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审批表、个人简历;情况说明;经济发展办工作职责、经济发展促进中心个人工作职责;兰州市红古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文件红扶微领字(2013)1号;支持微型企业创业行业审核标准;红古区微型企业创办申请流程图;兰州市红古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文件红微企办发(2014)1号、兰扶微办(2014)2号、红扶微办字(2014)6号、兰微企办发(2014)4号;2014年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指引;红古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汇编;申报享受扶持微型企业政策的程序;中共兰州市红古区委办公室文件红办发(2013)94号;申报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企业基本情况表;银行历史明细清单;红古区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表、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复印件、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证人涂某某、海某、胡某某、梁某、徐某某、孙某、杨某某、马某某、祁某某、王某某、韩某、把某某、王某1、王某2、范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白某某、马某1、张某1、宋某、达某某、黄某某、鲁某、张某2、马某证言;被告人张宏发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宏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宏发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对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有一定的责任,其具体负责初审,而财政补助资金经过复审、终审审批后才得以发放。案发后被告人���宏发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一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张宏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为宜。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职,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宏发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鲁长来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韩高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