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行审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行唐县国土资源局、高会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行唐县国土资源局,高会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25行审66号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白录平,局长。被执行人高会杰,男,48岁,行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高会杰为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行唐县国土资源局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化力审判员 王 军陪审员 姚永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