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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行审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申请强制执行张佳黎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张佳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审49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住所地重庆沪渝高速公路G50江北收费站旁。负责人李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戴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佳黎,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第202100981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张佳黎于2016年12月8日16时驾车在绕城高速公路内线方向55KM+00M处实施了机动车未按规定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月13日,申请执行人根据该法第九十条作出并送达[2016]第202100981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大写壹佰元整),告知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告知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起诉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6]第2021009812003号《催告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应在收到通知书十日内依法履行罚款及加处罚款。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罚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2016年12月8日16时,被执行人张佳黎驾车在绕城高速公路内线方向55KM+00M处存在机动车未按规定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根据该法第九十条作出的[2016]第202100981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作出的[2016]第2021009812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依德审判员  董莉萍审判员  邓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