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成羽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成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2民初704号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飞霞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俊,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秀珍,女,生于1986年1月1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系该社职工)。被告:刘成羽,男,生于1976年11月1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成羽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秀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供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