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林峰诉被告陈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峰,陈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125号原告:林峰,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介福西路**号附**号。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清,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碧林,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顺城街***号*单元*号。原告林峰诉被告陈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林峰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林峰负担。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翠骥(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