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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林峰诉被告陈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峰,陈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125号原告:林峰,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介福西路**号附**号。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清,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碧林,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顺城街***号*单元*号。原告林峰诉被告陈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林峰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林峰负担。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翠骥(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