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某物业管理公司与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管理公司,蔡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009号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清(特别授权),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负担(已缴)。审判员 薛永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