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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某物业管理公司与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管理公司,蔡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009号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清(特别授权),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负担(已缴)。审判员  薛永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