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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454号原告:梁某,女,汉族,1994年3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封开县。被告:孔某,男,汉族,1990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封开县。委托代理人:孔德轩,男,汉族,1968年6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封开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系被告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有权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植浩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兰泽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