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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丰芸与徐桂莲、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丰芸,徐桂莲,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802号之一原告:孙丰芸,女,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委托代理人:孙葆华,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桂莲,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中润大道西五路测绘大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丰芸诉被告徐桂莲、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丰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丰芸负担。审 判 员 于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刚书 记 员 房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