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5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梅与高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高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5730号之一申请人:王梅,女。被申请人:高秀芳,女。申请人王梅与被申请人高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梅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秀芳在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兴城支行6230271000******12工资卡予以冻结。并由担保人张雄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陕K3G1**思域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法应当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高秀芳在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兴城支行开设卡号为6230271000******12账户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张雄所有的陕K3G1**思域牌轿车予以查封。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王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广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彩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