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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罗忠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罗忠泽,胡亚君,罗长华,胡亚娣,罗华富,徐月珍,胡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5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777号,组织机构代码:84471314-X。法定代表人:范勇。被执行人:罗忠泽,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亚君,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罗长华,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亚娣,女,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罗华富,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徐月珍,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泽波,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0206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罗忠泽、胡亚君、罗长华、胡亚娣、罗华富、徐月珍、胡泽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浙0282执54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