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11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1363号之一原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外环东路232号13栋B2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057041。法定代表人:陈第,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玲,女,系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丽双,女,系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99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14584745。法定代表人:其实。原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6元减半收取计1693元,由原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培芹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人民陪审员 朱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