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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路生与长春市双阳区同祥矿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路生,长春市双阳区同祥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张路生,男,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同祥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向城,总经理。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在履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在履行过程中,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且全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时,再申请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待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且全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     立     军执行员 刘吉如执行员钟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铭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