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农好饲料有限公司与宁德市登月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95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好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潘明官,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德市登月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法定代表人:张聿钦,执行董事。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504,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18,41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顾红顺、代理审判员马永强三人组成合议庭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6)沪0116民初11336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