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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新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新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639号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栗裕,董事长。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靖华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828842714。委托代理人周飞,男,汉族,1983年1月23日生,住卢氏县,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郝新年,男,汉族,1964年12月1日生,住卢氏县。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新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文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