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执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25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被申请人:宋自文。被申请人:李红。被申请人:宋保发。被申请人:荣桂新。被申请人:朱玉雪。被申请人:王俊影。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宋自文、李红、宋保发、荣桂新、朱玉雪、王俊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申请2017年7月24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宋自文名下衡水银行大营支行账户62×××40-1存款冻结95000元,已冻结78.22元。农业银行大营分理处账户62×××71存款冻结95000元,已冻结0.23元,轮候冻结94999.77元。62XX16存款冻结95000元,已冻结0.18元,轮候冻结94999.82元。将宋保发名下工商银行枣强大营支行账户04×××02存款冻结95000元,已冻结95.48元。农业银行衡��大营支行账户62×××16存款冻结95000元,已冻结42.5元,轮候冻结94957.5元。将朱玉雪名下农业银行枣强县支行账户62×××13存款冻结95000元,已冻结0元,轮候冻结95000元。农业银行北京宋庄分理处账户62×××77存款冻结95000元,已冻结6015.8元。轮候冻结88984.2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7月24日.2017年7月27日将宋自文名下农村信用社新屯信用社账户62×××88存款冻结95000元,已冻结19.66元,轮候冻结94980.34元,余额不足。18XX78、62XX87存款冻结95000元,已冻结2元,未冻结94998元,存款余额不足。将宋保发名下农村信用社新屯信用社账户62×××31、62×××89存款冻结95000元,已冻结156.91元,未冻结94843.09元,存款余额不足。宅城信用社62XX30存款冻结95000元,已冻结1935.11元,未冻结93064.89元,余额不足。农业银行枣强大营支行账户50×××87存款冻结95000元,已冻结0元,未冻结95000元,余额不足。案件���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