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小军与陇西县宏富商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军,陇西县宏富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执47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军,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被执行人陇西县宏富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宏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小军与被执行人陇西县宏富商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出的(2016)甘1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6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经通知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俊杰审判员 张永宏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