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执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允康、叶竹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允康,叶竹林,胡仁法,郭逢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4执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允康,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叶竹林,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申请执行人胡仁法,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郭逢香,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允康、叶竹林、胡仁法与被执行人郭逢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允康、叶竹林、胡仁法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出具了结案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24执16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郭逢香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靖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