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全州县咸水镇南宅村委第一村民小组、全州县咸水镇南宅村委第二村民小组等与全州县咸水林场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州县咸水镇南宅村委第一村民小组,全州县咸水镇南宅村委第二村民小组,全州县咸水镇南宅村委第三村民小组,全州县咸水镇南宅村委第四村民小组,全州县咸水镇南宅村委第五村民小组,全州县咸水镇南宅村委第六村民小组,全州县咸水林场,朱爱明,蒋华,周绍生,杨永明,赵祖霖,赵铁林,赵荣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1368号原告全州县咸水镇南宅村委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赵建明组长原告全州县咸水镇南宅村委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赵仰让组长原告全州县咸水镇南宅村委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赵佑生组长原告全州县咸水镇南宅村委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赵庭明组长原告全州县咸水镇南宅村委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赵绍颜组长原告全州县咸水镇南宅村委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赵泽东组长委托代理人:赵绍颜,男,汉族,1933年2月3日出生,住全州县。委托代理人:赵仰让,男,汉族,1939年3月3日出生,住全州县。被告全州县咸水林场法定代表人:唐文场长委托代理人:朱爱明,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农民,职工,住全州县。被告朱爱明,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农民,职工,住全州县。被告蒋华,男,苗族,1973年5月29日出生,农民,住全州县。被告周绍生,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州县。被告杨永明,男,汉族,1972年5月16日出生,农民,住全州县。被告赵祖霖,男,1957年8月2日出生,农民,住全州县。被告赵铁林,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农民,住全州县。被告赵荣生,男,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全州县。原告全州县咸水镇南宅村委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村民小组诉被告全州县咸水林场、朱爱明、蒋华、周绍生、杨永明、赵祖霖、赵铁林、赵荣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全州县咸水镇南宅村委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村民小组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全州县咸水林场、朱爱明、蒋华、周绍生、杨永明、赵祖霖、赵铁林、赵荣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州县咸水镇南宅村委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村民小组申请对被告全州县咸水林场、朱爱明、蒋华、周绍生、杨永明、赵祖霖、赵铁林、赵荣生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州县咸水镇南宅村委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村民小组撤回对被告全州县咸水林场、朱爱明、蒋华、周绍生、杨永明、赵祖霖、赵铁林、赵荣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全州县咸水镇南宅村委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陈际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晶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