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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志慧与徐逸文、沐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慧,徐逸文,沐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424号原告:朱志慧,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高,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逸文,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沐小伟,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原告朱志慧与被告徐逸文、沐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朱志慧于2017年7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慧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朱志慧负担。审 判 长  杜云昌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代理审判员  常 备二○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