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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558朱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5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1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先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至2016年8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微信建立微信名为“娱乐之源”的微信群,将李某、谷某、王某、黄某等人拉入该微信群,并在微信群内发布信息,利用猜重庆市发行的“时时彩“开奖中奖号码及单、双号的方式,设定不同的赔率,约集李某、谷某、王某、黄某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朱某某收取李某赌资人民币39500元,谷某赌资人民币35000元、王某赌资人民币3550元、黄某赌资人民币37000元,合计赌资人民币1150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照片,(2007)沛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明细清单、转账凭证,情况说明,关于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有关情况的函,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黄某、谷某、王某、封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之情节。同时沛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了对被告人朱某某的社区矫正评估表,表示依据其平时表现,符合矫正条件,同意接收监管。被告人朱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新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