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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太原市成北物资有限公司与李建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成北物资有限公司,李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2989号原告:太原市成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乡东太堡村东沟5号。法定代表人:周继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李建中,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盂县上社镇大水头村**号,身份证号。原告太原市成北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太原市成北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太原市成北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梁建波人民陪审员  曾文珊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