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执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时科委与刘兰梅、高广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科委,刘兰梅,高广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2077号申请执行人时科委,男,汉族,1983年1月30日出生,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刘兰梅,女,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定陶县。被执行人高广卿,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刘兰梅、高广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兰梅、高广卿银行存款35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林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现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