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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恒岳申请执行张建荣、张秀香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恒岳,张建荣,张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陈恒岳,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张建荣,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张秀香,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陈恒岳申请执行张建荣、张秀香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2016)豫1224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建荣、张秀香支付所欠原告陈恒岳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由被告张建荣、张秀香承担。目前已执行债权数额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郭新波代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