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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某、卢正龙非法拘禁、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卢正龙,杨国清,孙定远,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终102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正龙,男,1957年3月18日生,苗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国清,男,1965年12月3日生,苗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定远,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孙某,男,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正龙、杨国清、孙定远犯抢劫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卢正龙、杨国清、孙定远、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孙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黔0422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正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杨国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孙定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同时判决三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孙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经济损失14618.87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卢正龙、杨国清、孙定远不服,卢正龙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为由、杨国清以“不构成抢劫罪,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孙定远以“不清楚具体事情经过,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17)黔0422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兴智审判员  刘海萍审判员  陈丽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