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5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西昌市福田欧曼汽配门市与陈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昌市福田欧曼汽配门市,陈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5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昌市福田欧曼汽配门市,经营场所:四川省西昌市袁马路2组。经营者:杨林,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陈跃,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西昌市福田欧曼汽配门市与陈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跃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交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3569.58元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委托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代为划拨,但划拨时该账户内已无存款,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将委托退回。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跃长期外出,无法联系。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59791元本金及执行费797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