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终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汉祥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汉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终7号原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汉祥,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小学文化,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30日被羁押,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刘子华、李志凯,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汉祥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粤5281刑初5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汉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窕宝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林汉祥及辩护人刘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普宁市人民法院(2016)粤5281刑初51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普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鸣审 判 员 林东雄代理审判员 林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桥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