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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志峰与李发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峰,李发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649号原告:孙志峰,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彦,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发德,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孙志峰与被告李发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孙志峰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其垫付的本金、诉讼费、公告费及逾期利息共计819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逾期支付利息(2017年7月1日至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5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商梁民初字第1781号判决,判令原告对被告归还张永强借款6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被告垫付共计81900元。李发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均在××市××区××叶庄,本案应归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经审查认为,被告李发德的户籍所在地、住所××均在××市××区××叶庄,李发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