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株洲市和谐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徐多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和谐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徐多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981民初746号 原告:株洲市和谐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裕丰广场C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圣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男,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国,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和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徐多建,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巧云,湖南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和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株洲市和谐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多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株洲市和谐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和谐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和谐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7元,由原告株洲市和谐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佳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