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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株洲市芦淞区梦星家纺床上用品总汇与唐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芦淞区梦星家纺床上用品总汇,唐立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561号原告株洲市芦淞区梦星家纺床上用品总汇,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南大门三区一楼68号。经营者徐永运,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徐贤怀,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住浙江省永嘉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唐立云,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芦淞区梦星家纺床上用品总汇诉被告唐立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芦淞区梦星家纺床上用品总汇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立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芦淞区梦星家纺床上用品总汇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芦淞区梦星家纺床上用品总汇撤回对被告唐立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株洲市芦淞区梦星家纺床上用品总汇承担。审判员  谢桂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志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