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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9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巴南区接龙镇塘边村民委员会与重庆腾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塘边村民委员会,重庆腾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942号原告: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塘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塘边村。负责人:汪星员,村委会主任。被告:重庆腾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19号附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08474L。法定代表人:崔腾瑞。原告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塘边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重庆腾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塘边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塘边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