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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东方嘉阳被服工贸有限公司与宋宇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东方嘉阳被服工贸有限公司,宋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01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东方嘉阳被服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宇鹏。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东方嘉阳被服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宇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东方嘉阳被服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26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201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