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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垦、程晶与被执行人黄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垦,程晶,黄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378-1号申请人:程垦。申请人:程晶。被执行人:黄守华。本院在执行程垦、程晶与黄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黄守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守华立即给付程垦、程晶执行款50000元,但被执行人黄守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2日,经查,被执行人黄守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茅坪支行尚有存款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需对该笔存款予以划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守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茅坪支行账户6221888010002045450内存款1013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 辉人民陪审员  陈自朝人民陪审员  梅长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