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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安阳市建安商品砼有限公司与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建安商品砼有限公司,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002号原告:安阳市建安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京港澳高速安阳南收费站南侧。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委托代理诉讼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益民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朱瑞琴,执行董事。原告安阳市建安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豫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建安商品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市建安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亚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