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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湖北省荣军医院护士,住武汉市汉南区。被执行人:朱某,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武汉市金丰收种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本院在执行陈某与朱某婚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亚青执行员  彭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