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某、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403号申请人:赵某,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王某,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俊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