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8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昆明广亚铝业有限公司诉厦门金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黄正彬、蒋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广亚铝业有限公司,厦门金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黄正彬,蒋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8439号原告昆明广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昌宏路旁众天铝型材料专业市场内A幢9-10号。法定代表人俞秀峰,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吴喜智,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秦叶,该公司员工。被告厦门金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368号6层C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正彬。被告黄正彬,男,1968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蒋洪,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原告昆明广亚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金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黄正彬、蒋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广亚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7元,减半收取1,178.5元,由原告昆明广亚铝业有限公司负担,余额1,178.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杨 凡人民陪审员 吕玉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达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