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5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连升与林世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升,林世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886号原告:张连升,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沿鋆,晋江市金井华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世习,男,1985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张连升与被告林世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张连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升撤诉。案件受理费3559元,减半收取计1779.5元,由原告张连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少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