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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5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连升与林世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升,林世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886号原告:张连升,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沿鋆,晋江市金井华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世习,男,1985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张连升与被告林世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张连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升撤诉。案件受理费3559元,减半收取计1779.5元,由原告张连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少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