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袁殿东、赵少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殿东,赵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袁殿东,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赵少杰,男,1974年6月9日生,汉族,来安县供电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殿东与被执行人赵少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来安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赵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袁殿东14000元。本案经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赵少杰银行存款12110元。该案现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