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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李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498号原告:陶某某,男,,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吴某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陶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煤款91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泌阳县××竹园××一砖厂,原告给其供煤,双方于2015年7月23日进行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煤款91500元,被告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索要此款被拒,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由二被告连带偿还该款,为此具文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某某、吴某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李某某、吴某某应诉,原告又不能重新提供被告李某某、吴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某某、吴某某的送达地址,因此,属于被告李某某、吴某某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