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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党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538号原告邢某某,女。被告党某某,男。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邢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邢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