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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庞朝军、庞建平等与王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朝军,庞建平,王清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380号原告:庞朝军,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庞建平,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清云,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钟,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庞朝军、庞建平与被告王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庞朝军,庞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6日经被告介绍,原告父女二人分别将120000元和80000元共计200000元借给被告骏马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马担保公司)。2016年2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保单一份,保证2017年1月30日前骏马担保公司付清二原告200000元。若还不清,由被告负责偿还,并以其房产的一半抵给二原告。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满,被告未予偿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王清云及骏马担保公司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庞朝军、庞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庞朝军、庞建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俊波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人民陪审员  李 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