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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与张礼全、付金霞、张礼文、李燕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张礼全,付金霞,张礼文,李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负责人汪彬,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周辉,系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谢东,系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礼全,男,生于1974年5月9月1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付金霞,女,生于1977年5月1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张礼文,男,生于1976年10月3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李燕红,女,生于1985年10月1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礼全、付金霞、张礼文、李燕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1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礼全、付金霞、张礼文、李燕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礼全、付金霞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89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若被执行人张礼全、付金霞未按调解协议内容载明的履行义务履行任意一期归还本息义务,则由被执行人张礼文、李燕红以其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龙台镇的房屋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该债务;本案申请执行费42290元由被执行人张礼全、付金霞、张礼文、李燕红共同负担。但被执行人张礼全、付金霞、张礼文、李燕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礼文、李燕红以其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龙台镇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