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袁明新与唐广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明新,唐广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袁明新,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唐广坚,男,汉族,1965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袁明新诉唐广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唐广坚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唐广坚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袁明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及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1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文彪 审判员 王德华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林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