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3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冉正明与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张浩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正明,张浩,朱仁军,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3931号之一原告:冉正明,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重庆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浩,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平,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仁军,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西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24029850。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正明与被告张浩、朱仁军、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向原告冉正明发出《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875元,如经济确有困难,可在本通知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并附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如在本通知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缓、减、免为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案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冉正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增鹏人民陪审员 何万斌人民陪审员 崔炳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雄风 来自: